- 113/03/11
一、為配合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二項規定,實施鑑定之人應於書面報告具名,
爰修正序文,增訂「並於摘要結尾具名」之文字。
二、為依循國際 ISO/IEC17025 實驗室管理規範之火災證物鑑定報告格式,爰修正第
八款。
- 112/01/05
一、參考 NFPA 1033 之 4.7.2 規定,為讓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主筆者了解鑑定書
摘要功能,增列摘要可作為出庭作證所需口頭報告重要資訊來源,以讓火災原因
調查資訊維持完整及正確,爰修正第三款序文規定。
二、第一款酌作文字修正;另救災救護案件之受理報案方式由指揮中心接受 119 系
統報案,或由民眾、派出所至轄區分隊報案等方式受理,爰修正第三款第一目規
定。
三、消防機關於調查鑑定火災案件時,遇有原因不明或顯有調查鑑定困難之火災案件
,應召開火災鑑定會,並製作會議紀錄。因鑑定書引用鑑定會所作成之決議,故
應將火災鑑定會紀錄摘錄附於鑑定書,並記載於鑑定書之火災概要中,爰於第五
款第三目之一增列之。
四、為求體例一致,其餘酌作標點符號及文字修正
五、參考規定:
NFPA 1033 之 4.7.2:「依據調查發現向特定聽取者口頭表達調查結果、筆記、
時間分配,以讓資訊是正確的,且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報告,且報告內容僅限目
標聽取者需要知道的資訊。」
一、因 A3 類火災案件較為單純,現行實務由分隊製作火災原因紀錄。惟火災原因紀
錄仍為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僅記錄項目較為簡潔,爰於序文增列名稱,以符法
制作業。
二、為求體例一致,其餘酌作標點符號修正。
- 106/01/18
配合本署災害搶救組於 106 年 1 月 1 日執行「火災案件搶救出勤紀錄表」規定,修改火災案件之類別。
一、增訂該格式為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之格式。
二、文字酌作修正。
一、封面檔案名稱第 8 碼增修加發生第 10 次後之編碼方式。
二、封底刪除「承辦人」之文字。
文字酌作修正。
文字酌作修正。
文字酌作修正。
文字酌作修正。
文字酌作修正。
文字酌作修正。
文字酌作修正。
文字酌作修正。
文字酌作修正。
加強陳述研判起火戶之各項跡證。
加強陳述研判起火處之各項跡證。
一、加強陳述研判起火原因之各項跡證。
二、列舉常見之發火源及相關跡證及研判原則。
增列依火災原因之可能性區分火災原因之撰寫方式。
文字酌作修正。
加強火災原因調查含結論之陳述,並文字酌作修正。
加強火災原因調查含結論之陳述,並文字酌作修正。
文字酌作修正。
文字酌作修正。
文字酌作修正。
文字酌作修正。
文字酌作修正。
加強供火災原因研判參考之跡證應予紀錄。
文字酌作修正。
為利了解火災戶及延燒人員有效之避難逃生作為,增列繪製該相關人員之逃生路徑。
圓圈係表示拍照人員所在位置,故應明確標示之。
為利蒐集與火災原因有關之資訊,增列人員受傷照片。
一、本項目新增。
二、增列火災原因紀錄及其內容格式。
三、附件之內容可由各消防機關依案件之性質不同,可有增減佐證資料之情形。
一、本項目新增 。
二、增列火災原因紀錄封面之格式。
一、本項目新增 。
二、增列火災原因紀錄應經審核,並應有影本留存供參。
一、本項目新增。
二、增列火災原因紀錄及其內容格式。
一、本項目新增。
二、增列火災原因紀錄及其內容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