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規範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以 下簡稱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第一目及第三目所定防火牆及防 火水幕之設置基準,特訂定本基準。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於九十五年十一月一日修正 發布,其中第三十七條第二項刪除,因行政規則由主管機關依職權訂定即可,爰配合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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