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1
壹、技術規範及試驗方法
一、適用範圍
    供滅火器使用之滅火藥劑(以下簡稱為滅火劑),其成份、性能等技
    術規範及試驗方法,應符合本基準之規定。
二、滅火劑之共通性質
(一)滅火劑不得有顯著毒性或腐蝕性,且不得發生明顯之毒性或腐蝕性
      氣體。
(二)水溶液滅火劑及液狀滅火劑,不得發生結晶析出,溶液之分離,浮
              游物質或沉澱物以及其他異常。
(三)粉末滅火劑,不得發生結塊、變質或其他異常。 
三、水滅火劑
    水滅火器所充填之水,不得有腐蝕性或毒性,且不得發生腐蝕性或有
    毒性氣體。
四、二氧化碳滅火劑
    二氧化碳滅火器所充之滅火劑,應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以下簡稱
    CNS)195〔液體二氧化碳〕之規定。
五、化學泡沫滅火劑
(一)分類:本品分為甲種藥劑、乙種藥劑等 2  種。
      1.甲種藥劑:甲種藥劑經配製成甲種溶液,注入於滅火器之外殼容
        器。
      2.乙種藥劑:乙種藥劑經配製成乙種溶液,注入於滅火器之內殼容
        器。
(二)滅火劑
      1.甲種藥劑:除應符合 CNS 441〔化學泡沫滅火器〕規定外,並應
        符合下列規定:
     (1)主成份:甲種藥劑所含碳酸氫鈉(NaHCO3)應在 90 %以上。
     (2)性狀:本品應為易溶於水之乾燥粉狀。
     (3)起泡劑:本品應加入適量之起泡劑、穩泡劑、增黏劑及防腐劑
          等,其數量以操作時能達到各該種滅火器標準規定之滅火效能
          為準。
     (4)檢驗:依 CNS 1216 〔工業級碳酸氫鈉檢驗法〕之規定。
      2.乙種藥劑:除應符合 CNS 441〔化學泡沫滅火器〕規定外,並應
        符合下列規定:
     (1)主成份:乙種藥劑以硫酸鋁(Al2(SO4)3‧nH2O) 為主成份
          ,其氧化鋁含量應在 16 %以上。
     (2)性狀:本品應為易溶於水之乾燥粉狀。
     (3)檢驗:依 CNS 2073 〔硫酸鋁(工業級)檢驗法〕國家標準之
          規定。
(三)性能:甲種、乙種藥劑之性能應符合下列之規定:
      1.本品依指定之方法溶解後,分別注入該項滅火劑適用,並已經檢
        驗合格之滅火器(原有滅火劑已取出並洗滌清潔)內,依照規定
        方法予以操作時,其射程、泡沫量、及滅火效能應符合該項藥劑
        所指定適用相關之泡沫滅火器國家標準之規定。
      2.水中不溶物:甲、乙兩種藥劑所含水不溶物(沉澱)均應在 1.0
        %以下。且其測試之方法為稱取樣品 20 公克,溶於 500  毫升
        蒸餾水中,攪拌使之完全溶解後過濾,以蒸餾水洗滌之,將濾紙
        及不溶物置於坩堝內,以攝氏 100  度至 105  度烘箱中乾燥至
        重量不變,其重量減去坩堝及濾紙之重量,即為水不溶物之重量
        。
        水不溶物以下列計算式表示:

                        水中不溶物重量(公克)
        水不溶物百分比=───────────×100 (%)
                            樣品重(公克)

      3.為易於識別,甲、乙兩種藥劑之包裝必須先用塑膠袋分別密封。
        手提型用之藥劑每套用不易破裂之盒(或袋)合併裝於一盒(或
        一袋),輪架型用藥劑每套應合併裝於不易被壓破裂之厚紙箱或
        馬口鐵桶。在塑膠袋上分別以不易磨滅之方法標明「甲」「乙」
        字樣。
     (1)在盛裝甲乙兩種藥劑之塑膠袋上,分別標明藥劑名稱、重量、
          適用滅火器之種類、型式及容量、調配及裝置方法。
     (2)在盒或袋之外面,除註明上列各項外,並標明製造者名稱、、
          商標及地址、製造年月。
六、機械泡沫滅火劑
(一)分類:係由表面活性劑或水成膜為主成份所產生泡沫之滅火劑。
(二)性狀
     1.泡沫滅火劑應施予防腐處理,但無腐敗及變質之虞者,不在此限
       。
     2.自滅火器所噴射之泡沫,應能保持耐火性能。
     3.滅火劑應為水溶液,液狀或粉末狀,如為液狀或粉末狀者,應能
       容易溶解於水,且於該滅火劑容器上標示「應使用飲用水溶解」
       等字樣(如在容器無法標示者則標示於包裝)。
(三)檢驗
      灌裝此滅火劑之滅火器,於 20 ℃使其作動時,泡沫膨脹比在 5
      倍以上,且 25 %還原時間在 1 分鐘以上。
七、乾粉滅火劑
(一)乾粉滅火劑係指施予防濕加工之鈉或鉀之重碳酸鹽或其他鹽類,以
      及磷酸鹽類,硫酸鹽類及其他具有防焰性能之鹽類(以下稱為磷酸
      鹽類),並符合下列各項規定:
      1.末細度,應能通過 CNS 386〔試驗篩〕之 80 篩網目(mesh)
        90  %以上者。
      2.於溫度 30 ±1 ℃,相對濕度 60 %之恒溫恒濕槽中,靜置 48
        小時以上,使試樣達到恒量後,將試樣於 30 ±1 ℃,相對濕度
        80  %之恒溫恒濕槽中,靜置 48 小時之試驗時,重量增加率應
        在 2  %以下。
      3.沉澱試驗,取試樣 5  公克均勻散佈於直徑 9cm  並盛有水 300
        ml  燒杯,於 1  小時內不發生沉澱。
(二)各種乾粉之主成份,簡稱、著色等規定如下表:
      ┌─────┬─────┬───────┬───────┐
      │乾粉滅火劑│          │              │              │
      ├─────┤簡      稱│主    成    分│著          色│
      │種      類│          │              │              │
      ├─────┼─────┼───────┼───────┤
      │1.多效磷鹽│ABC 乾粉  │磷酸二氫銨(NH│以白色或紫色以│
      │  乾粉    │          │4H2PO4)70  %│外顏色著色,且│
      │          │          │以上          │不得滲入白土(│
      │          │          │              │CLAY)2 %以上│
      │          │          │              │。            │
      ├─────┼─────┼───────┼───────┤
      │2.普通乾粉│BC  乾粉  │碳酸氫鈉(NaHC│白色          │
      │          │          │O3)90  %以上│              │
      ├─────┼─────┼───────┼───────┤
      │3.紫焰乾粉│KBC 乾粉  │碳酸氫鉀(KHCO│淺紫色        │
      │          │          │3)85 %以上  │              │
      ├─────┼─────┼───────┼───────┤
      │4.鉀鹽乾粉│XBC 乾粉  │-            │-            │
      ├─────┼─────┼───────┼───────┤
      │5.硫酸鉀乾│XBC-SO    │硫酸鉀(K2SO4 │白色          │
      │  粉      │          │)70  %以上  │              │
      │          │          │              │              │
      ├─────┼─────┼───────┼───────┤
      │3.氯化鉀乾│XBC-CL    │氯化鉀(KC  )│白色          │
      │  粉      │          │70  %以上    │              │
      ├─────┼─────┼───────┼───────┤
      │7.碳酸氫鉀│XBC-Monnex│(KHCO3+H2NCON│灰白色        │
      │  與尿素化│          │H2)          │              │
      │  學反應物│          │鉀為 27-29  %│              │
      │          │          │,氮為 14-17  │              │
      │          │          │%            │              │
      └─────┴─────┴───────┴───────┘
      備註:第 1~6 項各乾粉滅火劑之試驗下限值得有本表所列主成份
            數值乘以 5  %之誤差。
(三)檢驗
      1.視密度:秤取樣品 100  公克(±0.1 公克)於清淨乾燥燒杯內
        ,用玻璃棒攪鬆後,經短頸漏斗緩慢地傾入 250ml  量筒中,然
        後用玻璃棒撥平樣品表面,靜置 60 秒,讀取樣品容積,依下式
        計算視密度(g/ml)。

                    100(g)
        視密度=─────────
                讀取樣品容量(ml)                 

         
      2.防濕性:秤取樣品 10 公克放置於直徑為 6  公分之秤量瓶內,
        於溫度 30 ±1 ℃,相對濕度 60 %之恒溫恒濕槽中,使用濃度
        為 38.1 %之硫酸乾燥器,靜置 48 小時以上,使試樣達到恒量
        後,再將試樣於溫度 30 ±1 ℃,相對濕度 80 %恒溫恒濕槽中
        ,使用過飽和氯化銨乾燥器,靜置 48 小時之試驗後,其結果應
        符合七、(一)、2.之規定。

                相對濕度 80 %時–相對濕度 60 %時
                之重量            之重量
        防濕性=─────────────────×100 (%)
                相對濕度 60 %時之試樣重量                  

      3.細度:秤取樣品 100 ±0.1  公克,以符合 CNS 386  之試驗篩
        秤其殘留篩上之樣品重量,依下式計算細度。

                    〔100 –殘留篩之樣品重(公克)〕×100
        細度百分比=───────────────────(%)
                                  100              
    
      4.滅火劑之主成份依照下列方法檢驗
     (1)前處理方法:秤取樣品約 1g 加 10ml 95  %以上之乙醇,於
          50  ℃水浴 30 分鐘以破壞防濕性能後加水溶解,經過濾雜質
          後試驗。
     (2)碳酸氫鈉(或碳酸氫鉀):秤取樣品 0.7  至 0.8  公克於錐
          形瓶中,加數滴中性無水酒精濕潤後加 0.1N NaOH  標準液
          100ml ,10 % BaCl2 溶液 50ml 及酚指示劑 3  至 4  滴
          ,充分振盪,以 0.1N H2SO4 標準液送滴定至紅色消失,依下
          列計算 NaHCO3 含量。
     (3)NaHCO3  依壹、七、(三)、5(2)之滴定法試驗
     (4)KHCO3 由 HCO3-換算時依本基準七、(三)、5、(2)之滴定
          法試驗,由 K+ 換算時,依 CNS 8451 〔肥料檢驗法-鉀之測
          定〕第 3  節四苯硼鈉容量法及第 4  節火燄光測定法或原子
          吸光譜測定法之規定辦理。
     (5)NH4H2PO4  依 CNS 8450 〔肥料檢驗法-磷之測定〕第 4  節
          鉬釩磷酸鹽比色法及第 3.1  節容量法,對於磷之測定如
          以容量法試驗時,應以乙醇做為磷酸鹽滅火劑之去防濕溶
          劑,置於 70 ℃恒溫水浴中 10 分鐘後取出,做為磷酸鹽滅火
          劑之前處理方法。
     (6)K2SO4 由 K+ 換算時與 KHCO3  相同,換算時,依 CNS 5239
          〔硫酸鉀檢驗法〕第 2.1.1  節以硫酸根含量測定硫酸鉀之含
          量。
     (7)KCl 以 K+ 換算時與 KHCO3  相同,由 Cl-換算時依 CNS 283
          〔工業鹽取樣法及化學分析法〕第 6  節之規定辦理。
     (8)KHCO3-加尿素中之鉀與 KHCO3  相同,氮可依 CNS8449〔肥料
          檢驗法–氮之測定〕第 2.1  節硫酸法試驗之規定辦理。
八、濕潤劑等
(一)滅火劑(含水者)除上述規定外,為提高滅火劑性能或改良其性狀
      ,得混合或添加濕潤劑,防凍劑或其他藥劑等。(以下稱為濕潤劑
      )
(二)濕潤劑不得使滅火劑之性狀或性能受到不良影響。
九、包裝
    滅火劑應妥予儲存於適當容器,以免產生稀釋、濃縮、結塊、吸濕、
    變質及其他異常現象。
十、標示
    滅火劑容器上(如在容器上不適於標示者則標示在包裝上)應標示下
    列項目:
 (1)品名
 (2)適用滅火器之種類
 (3)使用方法
 (4)使用上應注意事項
 (5)製造年月
 (6)滅火藥劑之容量或重量
 (7)製造廠商名稱或其商標。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發文期間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