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確保消防機關人員執行消防法第六條第二項消防安全設備之列管檢 查、第九條檢修申報複查、第十條消防安全設備圖說審查、第十一條 第一項防焰物品之使用、第十三條防火管理、第十五條公共危險物品 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之安全管理、第十五條之一 燃氣熱水器及其配管承裝業之管理及建築法第七十二條、第七十六條 所定之建築物竣工查驗等工作之專業能力,特訂定本規定。
為確保消防機關執行消防安全檢查暨消防安全設備審查及查驗人員專業能力,爰參酌 「消防機關辦理消防安全檢查注意事項」及「消防機關辦理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審查 及查驗作業基準」等規定,明定本點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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