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與適用範圍 (一)目的 本計畫係依據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 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 47 條第 1 項規 定,製造、儲存或處理六類物品達管制量 30 倍以上之場所,應由 管理權人選任保安監督人,擬訂消防防災計畫,報請當地消防機關 核定,並依該計畫執行六類物品保安監督相關業務,以達到預防火 災及其他災害和保障人命安全、減輕災害之目的。 (二)適用範圍 1.在本場所居住、服務、工作、施工及出入之所有人員都必須遵守 本計畫。 2.受託執行本計畫之所有人員。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業於一百零八年六月十 一日將名稱修正為「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 全管理辦法」,爰配合修正第一款所依據之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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