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1
前言  本契約已於中華民國  年  月  日經甲方攜回審閱  日(契約審閱
期間至少三日)。
乙方應於簽約前將契約內容交付甲方審閱,並為詳細說明。
消費者:          (以下簡稱甲方)
瓦斯業者:        (以下簡稱乙方)
因家用液化石油氣供氣事宜,雙方同意訂立本契約,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  (瓦斯業者之責任)
        乙方販售之液化石油氣,其品質應符合國家標準,乙方並應投保
        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甲方與乙方就下列計價方式,約定擇一辦理:
        □採重量計價者,乙方提供之液化石油氣重量應符合桶裝液化石
          油氣容器合格標示記載之內容物重量。
        □採氣量計價者,用氣量以度為單位,每立方公尺用氣量為一度
          。
        採氣量計價者,其氣量計應經度量衡專責機關檢定合格,且在檢
        定合格有效期間內。供氣種類應為丙烷,且應於容器上明確標示
        ;乙方抄錄使用度數,應抄錄至小數點後第二位。乙方向甲方收
        取液化石油氣之價格(以下簡稱氣價)採四捨五入以元為單位。

第二條  (供應設備及消費設備所有權)
        本契約所稱供應設備及消費設備之定義及所有權歸屬如下:
        □採重量計價者,供應設備係指容器,所有權歸屬乙方;消費設
          備係指容器出口至燃氣器具(如熱水器及瓦斯爐等)為止之間
          所有設備(含管線及相關附屬設備等),所有權歸屬甲方。
        □採氣量計價者,供應設備係指容器至氣量計出口為止之間所有
          的設備(含容器、氣量計、管線及相關附屬設備等),所有權
          歸屬乙方;消費設備係指氣量計出口至燃氣器具(如熱水器及
          瓦斯爐等)為止之間所有設備(含管線及相關附屬設備等),
          所有權歸屬甲方。

第三條  (供氣安全事項)
        乙方應將使用供應設備及消費設備正確操作方法及應行注意安全
        事項,於供氣前以書面資料(如附件)告知甲方,甲方應遵照乙
        方所提供之操作方式及注意事項使用。
        乙方提供甲方使用之容器,應經定期檢驗合格,不得提供逾期容
        器予甲方。乙方應於每次更換容器後檢查其管線是否有安裝完善
        ,無洩漏情形;另乙方應由安全技術人員對甲方處所之供氣設備
        ,每二年提供一次安全檢測服務,並代為檢測消費設備。
        乙方提供之容器,其下次檢驗日期與當次交易日期至少應有  天
        以上(不得少於十天)之安全使用期限,以確保供氣期間中,容
        器係屬於有效期限內。
        氣量計檢定合格有效期間屆滿時,甲方應配合乙方更換之。

第四條  (瓦斯業者應揭示價格)
        乙方應於營業場所明顯處揭示氣價,甲方對交易氣價有疑義時,
        乙方應妥為說明。
        採重量計價者,乙方應以公斤為單位揭示氣價;採氣量計價者,
        乙方應以度為單位揭示當月及過去二個月之氣價。
        乙方得因甲方之個別狀況有額外收費,惟應於提供液化石油氣前
        明確告知,收費項目如下:
        □需人力搬運至 樓:新臺幣(下同) 元
        □甲方處所距乙方營業場所  公里以上:  元
        □其他原因:  元。
        甲方得於乙方提供液化石油氣前,對價格表示反對並終止本契約
        。但甲方未表示反對者,視為接受價格。

第五條  (供應設備保證金)
        乙方收取保證金者,應同時提供甲方收據並依下列規定處理:
        □採重量計價者,簽訂本契約前,甲方已持有容器者,推定甲方
          已付訖  公斤裝容器  支,  千  百  拾  元整之保證金(容
          器每支不得低於三百元。但如有其他證明文件者應從其依據)
          。
        □採重量計價者,簽定本契約時,茲乙方收訖甲方支付  公斤裝
          容器  支,共計  千  百  拾  元整之保證金。其金額不得超
          過簽約時新容器之實價。
        □採氣量計價者,簽定本契約時,茲乙方收訖甲方支付供應設備
          (型號氣量計  式,  公斤裝容器  支及相關附屬設備),共
          計  千  百  拾  元整之保證金。其金額不得超過簽約時氣量
          計及新容器之實價。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第六條  (供應設備及消費設備之購置及維護保養責任)
        供應設備之購置、檢驗、檢定及相關維修等費用由乙方負擔。
        消費設備如由乙方提供時,除另有約定外,甲方應支付該費用,
        其所有權歸屬甲方,乙方應負消費設備維修及保養之責,其費用
        由甲方支付。
        乙方提供之供應設備及消費設備應符合國家標準。
        供氣期間甲方應善盡供應設備保管責任,並應確保容器合格標示
        卡及氣量計檢定合格封印完整,不得毀損或使氣量計失效或失準
        。
        採氣量計價者,供氣期間乙方應配合度量衡專責機關辦理氣量計
        檢查作業及免費換裝檢定合格之氣量計。

第七條  (氣量計糾紛鑑定)
        採氣量計價者,甲方或乙方如認為氣量計有失準確時,在不拆除
        度量衡專責機關封印之情況下,由甲方與乙方共同於現場勘查。
        如勘查結果發現氣量計有異常情況,即由乙方免費更換氣量計,
        並由甲、乙雙方協調氣費補償方式。
        如經乙方勘查氣量計無異常,惟甲方就勘查結果仍有疑慮時,應
        由乙方出具符合度量衡專責機關要求之勘查紀錄,向度量衡專責
        機關申請鑑定,其鑑定費用由甲方負擔,並於申請鑑定時繳付之
        ,鑑定會同拆換表時,氣量計由乙方負責免費更換。如經度量衡
        專責機關鑑定結果其準確度超出法定公差時,乙方應償付鑑定費
        ,並由甲、乙雙方協調氣費補償方式。

第八條  (消費者長期使用容器之負擔)
        甲方購買液化石油氣使用同一容器逾一年返還者,乙方得向甲方
        收取容器使用費 元(不得逾二百元);逾二年返還者,得向乙
        方收取容器使用費 元(不得逾四百元)。
        容器檢驗費由乙方負擔,乙方不得向甲方加收檢驗費。

第九條  (殘氣退費機制)
        採重量計價者,乙方回收容器時,應量秤容器內殘餘液化石油氣
        量,並以回收容器當日之交易價格,按比例退還甲方未使用之氣
        價。

第十條  (契約終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乙方得終止契約:
        一、甲方使用之消費設備或消費設備安裝場所不符安全規定,或
            供應設備擺放位置不符安全規定,前述情形可歸責於甲方時
            ,經乙方定相當期限通知改善,期限屆滿甲方仍未改善。
        二、甲方經乙方通知限期繳納氣價或相關費用,逾期未繳納。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終止契約:
        一、乙方提供逾期容器或違反第三條第三項約定。
        二、乙方無正當理由延誤供氣達二小時以上。
        三、乙方辦理停業、歇業而由其他公司行號頂讓或與其他公司行
            號合併,甲方不願由其存續或新設公司行號繼續供氣。
        為維護甲方安全,乙方於第一項第一款改善期間得暫停供氣。
        契約終止後,乙方應將保證金全額退還甲方,甲方應將供應設備
        歸還乙方。

第十一條  (瓦斯業者與消費者損害賠償責任關係)
          乙方未正確安裝、維修、保養供應設備或未告知甲方供應設備
          正確使用方法與危險事項,致甲方、同居人、共同生活人或使
          用人受損害者,乙方應負賠償責任。
          乙方之受僱人有前項情形者,乙方與該受僱人應連帶負賠償責
          任。
          消費設備由乙方提供者,準用前二項規定。
          甲方或其他使用人因故意或過失而未依一般之使用方法使用供
          應設備,或未善盡供應設備保管責任,致供應設備毀損、變更
          或滅失者,甲方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十二條  (供應設備保證金退還方式)
          甲方不再繼續使用液化石油氣時,應將供應設備歸還乙方,乙
          方應將保證金全數無息退還予甲方。但供應設備遺失,或供應
          設備非屬乙方所有者,不在此限。

第十三條  (契約權利義務轉移)
          契約簽訂後,乙方如因停業或歇業而由其他公司行號頂讓者,
          乙方或頂讓者應通知甲方。甲方同意時,雙方權利義務則由存
          續公司行號概括承受。
          前項規定,於乙方契約簽訂後有與其他公司行號合併之情事時
          ,亦適用之。

第十四條  (資料保密義務)
          乙方對甲方留存之個人資料負有保密義務,非經甲方同意或依
          法律規定,乙方不得對外揭露或為契約目的範圍外之利用,並
          應依相關法令之規定保護之。
          前項資料於終止液化石油氣供氣契約後,乙方應返還或銷毀之
          。

第十五條  (涉訟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時,雙方合意以    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但不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
          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第十六條  (未盡事宜之約定)
          本契約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法理及誠信原則公平解決之。

第十七條  (契約分存)
          本契約正本一式二份,由甲方與乙方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甲方
姓名:
地址:
電話:

乙方
公司(行號)名稱:
統一編號:
負責人:
地址:
電話: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顯示立法理由
107/05/14
未修正。

一、乙方除依消防法第十五條之二規定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外,其投保範圍亦應包
    含乙方所銷售之液化石油氣及容器於甲方處所引起災害責任之損害賠償。
二、供氣模式修正為民眾可與業者約定選擇重量計價或氣量計價,另規範採氣量計價
    應使用丙烷並於容器明確標示,用氣量以度為單位。
三、為避免消費糾紛,規範採氣量計價者,乙方抄錄使用度數應至小數點後第二位,
    氣價採四捨五入以元為單位。
四、明定氣量計之主管機關為度量衡專責機關,及氣量計應符合之要求。

一、原第四條移列第二條。
二、本次修正納入氣量計價相關條文,另採氣量計價與重量計價所使用之設備略有差
    異,故明定相關設備之定義以為明確。
三、規範甲方及乙方有關供應設備及消費設備之所有權,以減少糾紛。

一、原第二條移列第三條。
二、增列乙方有告知供應設備及消費設備正確操作方法及應行注意安全事項之責任。
三、增訂乙方對於氣量計具有確認其在檢定合格有效期間內之責任,及甲方具有配合
    更換氣量計之責任。
四、新增乙方應由符合消防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之二規定之安全技術人員資格者確認
    供應設備及消費設備之連接無洩漏情形,以強化供氣安全。

一、原第三條移列第四條。
二、為使消費資訊透明化,採重量計價或氣量計價,零售業者皆應揭示零售價格。另
    為避免民眾對氣價變動有疑義,爰規範民眾對交易氣價有疑義時,業者應妥為說
    明。
三、零售業者向消費者收取之氣價應以不高於揭示氣價為原則,惟依據交易狀況(如
    地處偏遠、居住樓層等),致零售價格高於揭示價格者,不在此限。
四、因應供氣模式增列氣量計價,除原規範重量計價應揭示氣價外,增列採氣量計價
    應揭示氣價之規定,另考量採氣量計價之零售業者收取費用之週期係由雙方約定
    ,為利收費資訊透明,規範其須揭示當月及過去二個月之氣價,以保障消費者權
    益。
五、另因消費者之個別使用狀況不一,明定零售業者可依其個別狀況訂有額外收費項
    目,惟應於提供液化石油氣前告知價格計算方式。

一、鑑於推動氣量計價交易模式須採用氣量計(含其附屬設備),增列氣量計保證金
    之條文內容,並規定其保證金金額不得超過簽約時氣量計之實價。
二、另增訂零售業者收取保證金後應提供消費者收據。

一、明定供應設備之購置、檢驗、檢定、相關維護保養責任及氣量計之更換費用均應
    由乙方負擔。
二、消費設備之所有權雖歸屬於甲方,惟考量消費者恐無足夠之技術及能力負責維修
    及保養,爰規範由乙方負責維修及保養,其費用則由甲方支付。
三、明定甲方應確保容器合格標示卡完整。
四、採氣量計價者,氣量計經檢定合格後會附加合格封印,增列甲方不得蓄意破壞檢
    定合格封印或減損氣量計之計量準確。
五、增列乙方有配合度量衡專責機關辦理相關管理工作之責任。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家用天然氣供氣定型化契約範本」,明定採氣量計價者,氣量計糾紛鑑定
    處理方式。

一、條次變更。
二、鑑於消費者不常使用液化石油氣而將容器長久置放家中,衍生業者經營成本增加
    ,將檢驗費轉嫁給消費者,致消費糾紛頻傳。按檢驗費為業者應負擔之費用,惟
    消費者使用容器期間過長時,將增加業者經營成本,為衡平契約雙方當事人之權
    益,消費者使用容器逾一定期限,宜有負擔容器使用費之合理彈性機制,故將檢
    驗費文字修正為容器使用費,並依使用期間收費,刪除未繼續使用及改用其他燃
    料等相關限制。

一、條次變更。
二、倘採氣量計價方式,則依實際使用氣量予以計費,未涉及殘氣退還機制,本條針
    對殘氣退還機制,加註係採重量計價方式者。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款文字配合第二條相關設備之定義酌作修正;並增訂通知改善期間零售業者
    有暫停供氣之權利。
三、配合第三條條次變更修正第三款。

一、條次變更。
二、文字酌作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文字配合第二條相關設備之定義酌作修正。

條次變更。

條次變更。

條次變更。

條次變更。

條次變更。
發文期間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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