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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滅火器藥劑更換及充填作業規定僅第十一點明定滅火器之檢查、充填、檢修環及
標示等規範,其餘均為滅火器藥劑更換及充填作業廠商之申請程序及管理等規定,又
本部消防署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消署預字第一○一○五○一四四八號函檢送一
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滅火器藥劑更換及充填作業規定執行說明會議」紀錄陸略
以:「……一、滅火器藥劑更換及充填從業廠商:(一)從事滅火器性能檢查及藥劑
更換充填業者應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作業基準第 2 篇第 1 章滅火
器、滅火器藥劑更換及充填作業規定事項辦理張貼標示、裝設檢修環、施行水壓試驗
及相關性能檢查事宜,並予詳實記錄。……」惟滅火器檢查基準規定之性能檢查包括
放射能力、耐水壓試驗及本體容器(含內筒)、滅火藥劑、加壓用氣體容器、壓把、
皮管、噴嘴、壓力指示計、壓力調整器、安全閥、封板及墊圈、虹吸管及氣體導入管
、過濾網等各項構件之檢查,前開第十一點規定之檢查易讓滅火器藥劑更換及充填作
業廠商產生只要依第十一點進行檢查、充填、附加檢修環及標示即符合滅火器性能檢
查的誤解,考量滅火器藥劑更換充填及加壓用氣體容器之氣體充填係滅火器性能檢查
結果有不良狀況時所採處置措施之一,爰將前開第十一點規定整併入滅火器檢查基準
作統一規範,讓滅火器藥劑更換及充填作業規定僅就廠商之申請程序及管理予以規範
,並參考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專業機構及人員認定要點、保安監督人訓練專業機構認
可及講習訓練要點等規定,將「滅火器藥劑更換及充填作業規定」修正為「滅火器性
能檢查及藥劑更換充填作業專業廠商認可及管理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