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關規定 緊急救護辦法第十四條:「救護人員執行救護應填具救護紀錄表,於 送抵急救醫院時,應由醫護人員簽章確認紀錄表所載事項。」
緊急救護辦法條次阿拉伯數字修正為中文數字,以符合法制體例。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