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一)作為策進火災預防、危險物品管理措施之參考。 (二)作為檢討建築物防火管理、消防防護計劃執行措施之參考。 (三)作為火災搶救、人命救助措施及對策之參考。 (四)分析、檢討管理權人、所有權人及防火管理業務執行人員等之相關 作為,以達落實防火安全管理之目的。
為明確規範追究火災現場管理權人、所有權人及防火管理業務執行人員之責任,以達 火災預防及安全管理之目的,爰修正第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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