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署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依法 辦理政風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一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一、明定本署政風業務職掌、範圍及人員任用方式。 二、政風室主任職等比照人事、會計主任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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