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規定 (112/03/13 修正)
10
十、各級行政機關相關人員違反本作業規定,情節重大者,由本院及各級
    行政機關依規定議處,其通報聯繫成效卓著者,得予敘獎。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100/02/25
點次變更。
發文期間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