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第 10 條
經認證合格之民間志願組織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廢止其認證:
一、組織成員人數不足二十人者。
二、協助執行災害防救工作,不聽從主管機關之指揮、督導或所為顯非經
    認證之工作許可範圍,嚴重影響救災進行,致生不良後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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