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 (111/12/12 修正)
第 10 條
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災害防救物資、器材,其項目如下:
一、飲用水、糧食及其他民生必需品。
二、急救用醫療器材及藥品。
三、人命救助器材及裝備。
四、營建機具、建材及其他緊急應變措施之必需品。
五、其他必要之物資及器材。
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六款所定災害防救設施、設備,其項目如下:
一、人員、物資疏散運送工具。
二、傳染病防治、廢棄物處理、環境消毒及衛生改善等設備。
三、救災用準備水源及災害搶救裝備。
四、各種維生管線材料及搶修用器材、設備。
五、資訊、通信等器材、設備。
六、其他必要之設施及設備。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111/12/12
本條未修正。
98/01/16
配合本法修正,調整依據項次。
90/08/30
明定各級政府應準備「災害防救物質、器材」及「災害防救設施、設備」等項目,以
確保災害發生後能迅速進行災民就住、安置、重建及復原等事項。
發文期間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