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5/08/19
一、鑒於寒害應變中心成立期間,須掌握低溫影響地區、道路通阻、國家風景區封園
及遊客疏散安置情形,以利遂行各項應變處置作為,爰第七款第二目進駐機關增
列交通部及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
二、配合災害防救法增列動植物疫災之災害類別,爰增列第十五款動植物疫災應變中
心開設時機及應進駐機關(單位、團體)規定:
(一)動植物疫災之應變期程較長,其應變中心運作方式亦與一般災害不同,因此以
定期召開應變會議方式較符合實際需要。
(二)有關動植物疫災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之分組運作及各參與機關任務則依相關規定
辦理。
三、配合災害防救法增列生物病原災害之災害類別,爰增列第十六款生物病原災害應
變中心開設時機及應進駐機關(單位、團體)規定。
四、配合災害防救法增列輻射災害之災害類別,爰增列第十七款輻射災害應變中心開
設時機及應進駐機關(單位、團體)規定。其中有關開設時機部分,考量輻射災
害與毒性化學物質災害屬性類似,經參考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之開設時機有關傷亡
人數及污染面積(即嚴重污染環境輻射標準第二條第五款所定放射性核種超過附
表土壤中放射性核種活度濃度嚴重污染標準規定,且污染面積達一千平方公尺以
上)之規定,予以定明。
五、現行第十五款移列至第十八款,並配合酌作文字修正。
- 104/07/08
一、點次變更。
二、現行第一項規定應變中心開設時機、分級及應進駐機關(單位、團體),有關通
知規定,統一移列於第十一點規定,爰將相關文字刪除外,其餘修正:
(一)依據 103 年 7 月 21 日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第 22 次會議決定:「消防署
與水利署對於召開記者會已有豐富經驗,風災、水災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一級開
設時,新聞傳播處再派員進駐。」,爰刪除第一款風災二級開設進駐機關改制
前「行政院發言人辦公室」。
(二)刪除全部有關進駐機關改制前「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之部分,並刪除
震災、海嘯進駐機關「客家委員會」。
(三)第六款增列「工業管線災害」項目。
(四)第九款增列空難進駐機關「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及第十款海難進駐機關「法務
部」。
(五)各款進駐機關列舉之順序,統一依機關、單位及團體之順序而為調整修正。
(六)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修正相關機關名稱如下:
1.「行政院發言人辦公室」修正為「行政院新聞傳播處」。
2.「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修正為「原住民族委員會」。
3.「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修正為「勞動部」。
4.「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修正為「科技部」。
(七)新增第十五款,其他有關生物病原災害及輻射災害之應變中心開設時機及應進
駐機關(單位、團體)依傳染病防治法及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相關規定辦理。
三、刪除現行第二項,有關報請指揮官同意免派員進駐或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體
)派員進駐之規定,移列為第十一點。
- 102/12/12
一、依據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二日審查「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作
業要點」準備會議決議:
(一)因現行規定僅有風災、水災區分一、二級開設,為避免混淆,第一項修正為「
應變中心開設時機及應進駐機關(單位、團體)規定如下:」。
(二)新增第二項,明定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視災情狀況,經報
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體)派員進駐,或免派員進駐;第
一項各款所訂「並得視颱風強度(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
機關(單位、團體)派員進駐。」之重複文字刪除。
(三)依據經濟部修正建議,修正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及礦災災害應變中
心之開設時機,(六)1 、(1)(2)及(十三) 1、有「十五人以上」傷亡
、失蹤修正為「十人以上」、「污染面積達一平方公里以上」修正為「陸域污
染面積達十萬平方公尺以上」、「四十八小時內」無法恢復正常供電修正為「
三十六小時」。
二、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修正相關機關名稱如下:
(一)「行政院新聞局」修正為「行政院發言人辦公室」。
(二)「行政院客家委員會」修正為「客家委員會」。
(三)「行政院衛生署」修正為「衛生福利部」。
三、因內政部(社會司)併入衛生福利部,該司於風災及水災二級開設即進駐應變中
心,故衛生福利部配合修正於二級開設時進駐。
四、水災開設時機修正說明:
(一)豪雨因其突發性、降雨時空分布不均之特性,且各地(如山區與平地)對於降
雨雨型、延時等情形亦有不同之釀災能力,爰水災應變機制啟動實有經研判之
必要。
(二)為使水災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開設時機較為明確,茲以下列標準作為二級開設之
參考:
1.實際降雨情形:七個以上縣市達大豪雨標準,其中三個以上縣市達超大豪雨
標準。
2.縣市政府開設狀況:五個縣市政府二級以上開設。
3.其他:未達前述條件,惟確有跨部會協調、跨縣市支援事項,需成立中央災
害應變中心者。
(三)水災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二級開設後,則召開情資研判會議研判後續降雨狀況,
倘中央氣象局持續發布豪雨特報,且經研判災情有持續擴大趨勢,則提升為一
級開設。
五、旱災開設時機修正說明:
(一)經濟部水利署發布之水情燈號區分為藍燈(水情正常)、綠燈(水情稍緊)、
黃燈(一階限水)、橙燈(二階限水)及紅燈(三階限水)。
(二)為因應旱災實際運作方式,並考量旱災發生區位、範圍等因素,將旱災開設時
機之研判基準自缺水率調整為水情燈號。
(三)應變組織開設條件如下:
1.旱災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二供水區橙燈或一供水區紅燈。
2.旱災經濟部災害緊急應變小組:二供水區黃燈且涉水源調度或一供水區橙燈
,並經水利署研判水情恐持續惡化。
3.旱災水利署災害緊急應變小組:一供水區黃燈且涉水源調度,並經水利署研
判水情恐持續惡化。
4.旱災水利署水資源局災害緊急應變小組:一供水區黃燈或一供水區綠燈且設
水源調度,並經水資源局研判水情恐持續惡化。
(四)旱災應變涉未來氣象情資研判及科學工業園區調度用水事宜,爰將進駐單位增
列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及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
六、旱災進駐機關增列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及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
七、序號酌作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