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4/08/18
一、修正序文將函報時限由年度開始前二個月改為前二個月至一個月內,以符實際作
業需求。
二、為確保檢修機構執業品質及統一書表內容,明定各項計畫書之內容,以及每半年
自行至少辦理一次訓練,爰修正現行條文第一款、第三款,並將現行條文第三款
移列為第二款。
三、現行條文第二款年度檢修經費預算書,囿於無法查核其會計編列之真實性,爰予
以刪除。
四、配合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將合格證書有效期限延長至三年,為確保檢修機構消防
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依第四條第一款專任執業,及接受講習或訓練,爰修正現行
條文第四款,並移列為第三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