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10 條
基本訓練由消防局辦理,集中新進人員施以四十八小時以上之訓練。
新進人員具退休消防人員身分者,得免參加基本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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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06/09/06
一、因退休消防人員已具備消防專業技能及豐富經驗,為鼓勵熱心退休消防人員加入
    義勇消防組織,爰增列第二項規定該等人員得免除基本訓練。
二、第一項未修正。
90/06/01
明定初任義勇消防人員之訓練方式、時數及辦理訓練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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