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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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經本部公告應實施認可之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消防機關於竣工查驗
    時,應查核其認可標示;其為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三
    條規定,經內政部審議領有審核認可書者,除應查核該審核認可書影
    本及安裝完成證明文件(工地進出貨文件等)外,並注意應於審核認
    可書記載有效期限屆滿前安裝完成,至於在審核認可書有效期限內已
    製造出廠或進口尚未安裝完成者,應查核其審核認可書影本、出廠或
    進口證明與出貨、交易或完稅證明文件,從嚴從實查證,以防造假蒙
    混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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