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10 條
副隊長之權責如下:
一、襄助隊長處理公務事項。
二、各單位主管業務之監督及指導事項。
三、重要報告、公文稿件之審核及代決事項。
四、隊長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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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91/12/26
明定本隊副隊長之權責事項。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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