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
10
十、個別認可及個別認可補正試驗合格容器之處理:
(一)檢驗合格容器,由本部或本部委託之專業機構發給液化石油氣容器
      合格證明,由申請個別認可之廠商及本部或本部委託之專業機構分
      別保留乙份。 
(二)容器經塗裝及抽真空後,應以磅秤量測實際重量(含閥)至小數點
      以下第二位數,並將重量登載於合格標示。 
(三)檢驗合格容器,由本部或本部委託之專業機構發給合格標示(如圖
      21),由製造商、進口商打刻資料后附加於合格容器護圈,打刻方
      式如下:
      1.字型:Antique Olive 字型。
      2.雕刻字體:
     (1)「容器規格」、「容器號碼」、「製造廠代號」及「出廠耐壓
          試驗日期」欄位字體為 4mm(長)×2mm (寬),採單刀刻或
          同等效果之雷射燒結雕刻。
     (2)「容器實重(含閥)」欄位字體為 5mm(長)×3mm (寬),
          採雙刀刻或同等效果之雷射燒結雕刻。
     (3)「下次檢驗期限」欄位字體為 7.5mm(長)×3.5mm (寬),
          採雙刀刻或同等效果之雷射燒結雕刻。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106/01/20
一、新增字體雕刻法規定,除傳統刀刻外,允許辨識度更高之雷射燒結雕刻法。
二、修正圖次。
105/05/12
為使「鋼製液化石油氣容器」合格標示警語內容與「複合材料液化石油氣容器」一致
,爰修正第三款圖 16 警語內容第一點為「放置於室外通風處,避免日曬」。
102/01/07
一、容器個別認可本已有外觀檢查項目,故於本點(二)及(三)1、(3)予以增列
    ,以符實際。
二、查「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作業及管理要點」第十三點已規定不合格項目僅「外觀
    檢查」、「熔接部抗拉強度試驗」、「熔接縫正面彎曲試驗」及「放射線照相試
    驗」得申請補正試驗,並非各項試驗不合格均得補正,爰刪除本點(三)1、(3
    )末二句。
三、將本點(三)2、(3)外觀檢查之補正試驗方式併入(三)2、(1)。
四、酌作文字修正。
97/11/21
一、依內政部訴願委員會 97 年 5  月 26 日第 1048 次會議記錄之附帶決議修正合
    格標示「下次檢驗期限」記載方式為「○年○月○日」。
二、依據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97 年 1  月 28 日「研商應否擬定液態瓦斯買賣
    定型化契約範本事宜」會議紀錄辦理,於合格標示卡上增列「警告標示及緊急處
    理危險之方法」。
三、文字酌以修正。
發文期間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