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輸入或販賣高空煙火之許可者,原用途有變更時,應檢附原許可文件 及相關證明文件,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後,始得變更用途。 前項變更後之用途,以第二條規定為限。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