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9/12/06
一、第一款之講師資格,係考量現(曾)任職於消防機關,並曾辦理危險物品或爆竹
煙火相關業務連續達二年以上者,對於危險物品或爆竹煙火管理制度、法令規範
及實務運作模式等已有一定資歷經驗,與其所任職級尚無直接關聯性;爰參照「
保安監督人講習訓練要點」及「防火管理人專業機構設立及管理須知」等相關法
令講師資格規定,酌作文字修正。
二、因爆竹煙火監督人具有一定之爆竹煙火專業知識,現行高空煙火施放作業及人員
資格管理辦法第七條明定爆竹煙火監督人得施放高空煙火(即本條例所定專業爆
竹煙火),目前接受訓練之人員亦以施放專業爆竹煙火需求者為主。為提昇其專
業能力並強化施放安全,本條例施行細則修正草案已將專業爆竹煙火施放活動規
劃及專業爆竹煙火施放操作實務等二門課程納入爆竹煙火監督人初訓,並於複訓
課程增訂專業爆竹煙火施放實務探討。配合前述課程之增訂,增訂第四款講師資
格規定,以符訓練及實務所需。
- 93/05/13
明定爆竹煙火監督人訓練專業機構之授課講師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