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爆竹煙火製造許可辦法 (99/09/20 修正)
第 10 條
申請爆竹煙火製造許可,應繳交審查費新臺幣二千八百元;申請核發、換
發、補發許可文件,應繳交證書費新臺幣五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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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93/05/20
一、明定申請製造許可審查費用。
二、明定申請核發、換發、補發許可文件之證書費用。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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