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4/12/24
一、條次變更。
二、基於個別認可之申請人如有未依規定附加認可標示或將認可標示轉讓或租借他人
等違規情形時,按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十條規定,得廢止其型式認可,為維護型
式認可證書申請人之權益及避免爭議,爰修正第一項第三款。
三、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六款酌作文字修正,俾資明確。
四、增訂第一項第八款及第二項,理由同第五條說明六。
- 97/09/09
一、第三款所定證書修正為影本。
二、修正第五款增訂國外輸入產品之申請認可案件應檢附輸入許可文件影本。
三、為確保申請個別認可之一般爆竹煙火儲放安全,增訂第六款規定,申請者應檢附
合格儲存場所證明文件,以維公共安全。
四、現行第六款移列為第七款,文字酌作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