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經費負擔: (一)支援單位得就支援救災費用,檢具相關單據,向申請支援單位要求 負擔。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相互請求支援執行災害處理所需經費,依災 害防救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若有不敷之情況,得依中央 對各級地方政府重大天然災害救災經費處理辦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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