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定期對災害防救志願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實 施訪查、督導、評鑑,並擇優獎勵。
明定地方主管機關之輔導,以訪查、督導、評鑑方式辦理之,如以實地訪查藉以瞭解 實際運作情形,或以督導方式指導積極參與協助災害防救工作,或訂定評鑑計畫評鑑 ,評鑑時並針對所見優缺點給予必要之指導,同時評鑑後表揚績優團體、惕勵績劣團 體,健全組織運作,強化救援效能,並充實所需防救災裝備器材,提昇組織成員工作 士氣,採取公開頒發獎牌或獎狀等方式獎勵。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