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依前條初次工廠檢查合格取得型式認可者,登錄機構應每年至少一次會 同申請人至產品產製廠(場)實施下列後續工廠檢查: 一、前條規定之執行情形。 二、產製產品與原型式認可之產品相符,並實施試驗。 前項後續工廠檢查有下列事項之一者,登錄機構應即暫停辦理該產品之個 別認可,並請申請人於通知送達次日起三個月內改善: 一、經查產製產品形狀、構造、材質、成分及性能與原型式認可不符。 二、未辦理試驗設備維修及校正。 三、產品設計變更超出輕微變更範圍未提出申請。 四、產品品管檢查將不合格產品判定為合格。 五、產品未進行品管即出貨。 六、現場品管未符品質管理說明書或紀錄不實。 前項經暫停辦理個別認可者,由登錄機構實施後續工廠檢查之複查確認改 善完成後,始得恢復申請認可作業。
一、為對經初次工廠檢查合格取得型式認可者,定期至產品產製廠(場)實際查核品 質管制執行情形及檢查產製產品與原型式認可之產品一致,並實施試驗,確保產 品品質,爰參考日本消防檢定協會認定業務規程第十條規定,第一項明定每年至 少一次實施後續工廠檢查。 二、第二項明定經登錄機構後續工廠檢查之不合格要件,並應即暫停辦理該廠(場) 所有品目之認可作業及發給認可標示,通知申請人限期改善等遵循事項。 三、第三項明定經暫停認可作業及發給認可標示者,重新恢復申請認可之要件及遵循 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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