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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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署長依資績計分遴選升職人員時,如所出缺額一名,得於資績計分高
    者前三名遴選一人,同案所出缺額二名,得於前五名林優選拔,所出
    缺額三名,得於前七名遴優選拔,餘以此類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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