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各單位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二款及第十六條但書第七款規定經當事人同 意者,應符合本法第七條及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所定之方式。
一、因應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五條及第十五條修正,刪除書面二字。 二、另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係針對依本法需經書面同意者得以電子郵件 為之之規定,因本法第十五條第二款及第十六條第七款已放寬同意之方式不限書 面,爰配合刪除該條規定。
為符合法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對於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之要件,爰明定應取得 當事人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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