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10
十、防災士合格證書或識別證遺失或損壞者,得由個人或培訓機關(構)
    填具防災士合格證書或識別證遺失補(換)發申請書(如附件十三及
    十四),並向本部申請補發或換發。
顯示立法理由
113/09/16
為符合現行實務上執行之作法,爰修正防災士合格證書或識別證遺失之補(換)發得
由個人或培訓機關(構)〔即本部、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培訓機構〕提出申請
,並配合修正及增列申請書之格式。
112/03/27
為完整防災士合格證書或識別證遺失或損壞進行補(換)發申請程序,爰新增填具申
請書之規定。
111/11/10
一、點次變更。
二、防災士合格證書、識別證遺失或損壞部分,修正為向本部申請補發或換發,並酌
    作文字修正。
109/03/11
一、點次變更。
二、防災士申請認證時依修正規定第四點已繳交大頭照電子檔,申請補(換)證無須
    再檢附,爰予刪除,並酌作文字修正。
107/08/10
規範防災士合格證書或識別證補(換)發之方式。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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