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災害事故調查會設置辦法 (109/04/10 公發布)
第 10 條
調查會召開會議時,得視案情需要,邀請下列人員列席接受諮詢:
一、現場搶救之相關機關(構)人員。
二、其他有關機關(構)人員。
三、具有特殊專業之人士。
調查會視需要,得實施現場勘查或委託專業單位鑑定、模擬,並訪談相關
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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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09/04/10
一、調查會職權之行使屬行政調查,非屬刑事調查,對於邀請參加諮詢、現場勘查及
    訪談人員事項,雖不具任何拘束力,亦即相關人員得拒絕調查會之諮詢及訪談請
    求,惟相關人員倘願意到場列席接受諮詢或訪談,仍可提供調查會委員與案情相
    關之資訊及意見,爰有定明本條規定之必要。
二、調查會視案情需要實施現場勘查及訪談相關人員,有助於委員對災害事故現場與
    發生經過有更加具體、完整之概念,性質上僅屬行政作業程序之一環,非屬應提
    會討論或決議之事項,爰無須經調查會決議,即可執行。
三、另有關委託專業單位如機關(構)、團體、學校進行現場證物鑑定或事故原因模
    擬等事項,鑑於該等事項之實施將耗費較多行政資源,爰以提請調查會討論,方
    得執行為原則。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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