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10 條
專業機構應建置相關試驗報告、紀錄、收支簿冊及相關技術文件,並保存
至少五年;型式認可及個別認可之試驗報告電子檔,應保存至少十五年。
專業機構應辦理型式認可及個別認可號碼之編列登記,按月製作認可作業
成果月報表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並保存至少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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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09/05/11
一、第一項定明專業機構應建置相關試驗報告、紀錄、簿冊與技術文件及其保存年限
    。
二、第二項定明專業機構應辦理認可號碼之編列登記及將認可作業成果月報表送中央
    主管機關備查之頻率。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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