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10 條
檢驗機構應由專責檢驗人員執行檢驗;專責檢驗人員應每半年定期接受訓
練四小時以上,課程內容應包括三小時液化石油氣容器檢驗設備操作及一
小時液化石油氣容器檢驗相關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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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05/12
定明檢驗工作應由專責人員執行,並規範其定期訓練之課程與時數。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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