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10 條
複合容器應每五年辦理定期檢驗。其下次檢驗期限,自前次檢驗日期之次
日起算。
前項複合容器瓶齡屆滿二十年者,不再實施定期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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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09/05/26
一、第一項參考複合材料液化石油氣容器定期檢驗基準第三點第一項規定,定明複合
    容器定期檢驗期限及下次檢驗期限起算日期。
二、第二項參考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標準第二十五條及複合材料液化石油氣容器定期
    檢驗基準第三點第二項規定,定明複合容器瓶齡屆滿二十年者,不再實施定期檢
    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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