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消防設備人員法 (112/06/21 公發布)
第 10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置消防設備人員資料庫,提供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登錄下列事項:
一、姓名、性別、住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二、出生年月日。
三、執業方式。
四、執業機構名稱及所在地。
五、消防設備人員證書字號。
六、執業執照字號與其核發年月日及效期。
七、曾受獎勵處罰種類及事由。
八、登記事項之變更。
九、開始、停止執行業務日期及復業、歇業日期。
前項第一款之姓名、性別及第三款至第九款事項,主管機關得基於增進公
共利益目的公開之。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112/06/21
一、參考技師法第十條規定,訂定本條。
二、鑒於消防設備人員登錄事項如以電子資料方式儲存,較便於管理及減少儲存空間
    ,亦可減少紙張之使用,可達節能減碳之效果,爰第一項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建
    置消防設備人員資料庫,提供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進行執業管理之登錄。
三、第二項明定主管機關得基於公益目的,公開消防設備人員之姓名、性別及第一項
    第三款至第九款所定事項。
發文期間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