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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一項明定防焰性能認證申請案經專業機構書面審查合格者,應辦理實地調查,
並考量申請裁剪、縫製、安裝業之業者,因營業項目單純,為簡政便民,提高行
政及審查效率,於第三款規定由專業機構依據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資
料辦理書面審查事宜,免實地調查,經審查如公司基本或登記資料有疑義者,視
必要再進行實地調查。
二、第二項明定防焰性能認證作業之實地調查以工廠所在地為原則進行。
三、為顧及人民申請案件與提升專業機構審查防焰性能認證作業時效,爰第三項明定
審查期限及合格之處理程序。
四、依據本法第十一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從事防焰物品或其材料製造、輸入處理或施
作業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登錄之專業機構申請防焰性能認證,並取得防焰性能
認證證書(以下簡稱認證證書)後,始得向該專業機構申領防焰標示,爰明定第
四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