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10 條
展示用廣告板之燃燒試驗應依下列程序進行:
一、取樣:自一點六平方公尺以上之展示用廣告板裁取長二十九公分寬十
    九公分之試體三片,其中經向數量與燃燒接觸面正面及反面各一片,
    緯向數量及燃燒接觸面正面一片。
二、前處理:將試體置於攝氏四十度正負五度之恆溫乾燥箱內二十四小時
    後,再將試體置於裝有矽膠乾燥劑之乾燥器中二小時以上。
三、試驗:
(一)以四十五度大焰燃燒器法進行試驗。
(二)將試體固定於試體固定框。
(三)大焰燃燒器之火焰長度為六十五公釐。
(四)燃燒器之火焰前端應與試體之中央下方部位接觸。
(五)試體之點火時間為二分鐘。
(六)測定餘焰時間、餘燃時間及碳化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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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2/12/21
一、依據本法第十一條之一第四項授權訂定防焰性能認證實施辦法第二條第四款規定
    ,展示用廣告板係指室內展示用廣告合板及舞臺道具用合板。
二、參照CNS一一六六八防焰合板第七.五.二節與日本消防法施行規則等規範及
    現行實務運作情形,明定展示用廣告板進行燃燒試驗之程序,包括取樣、前處理
    及試驗。
三、為模擬測試展示用廣告板遇火源時之起燃與蔓延狀況,並使送驗廠商及試驗機構
    便於依循,爰第三款明定展示用廣告板進行試驗之方法及測定項目。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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