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10 條
消防設備人員對於所製作完成之圖說、紀錄、測試報告書及檢修報告書,
應盡保密及妥善保管之責任,並應自提出之日起,至少保存六年;其依本
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規定受聘執行業務者,由執業機構負責保
管。
依前條第二項共同製作者,應各自保存完整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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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12/22
一、消防設備人員對於執行業務所製作完成之圖說、紀錄、測試報告書及檢修報告書
    ,應盡保密及妥善保管之責任,爰參考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第十二條規定
    及考量執業執照有效期限為六年,明定至少保存六年;消防設備人員如係受聘執
    行業務者,由執業機構負責保管。
二、為明確前條二名以上消防設備人員共同製作及簽署之圖說、紀錄、測試報告書及
    檢修報告書之保存,第二項明定應由該等消防設備人員製作一式多份,並各自保
    存完整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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