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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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督導及考核:
(一)本計畫執行期間,受補助直轄市、縣政府消防機關針對購置專救援
      裝備、租賃救援人員定位設備及辦理專業訓練,應每月填寫執行進
      度及預算管制表(如附件六),並於執行年度每月五日前函報本部
      消防署備查。
(二)受補助直轄市、縣政府執行本計畫時,違反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
      )政府補助辦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或經管考執行績效不佳,經本
      部消防署函知改善後,仍未改善完成者,本部消防署得縮減或停編
      下一年度補助。
(三)每月執行進度有落後情形者,受補助直轄市、縣政府應說明落後原
      因,並提出具體解決對策;受補助直轄市、縣政府實際執行進度連
      續數月落後者,本部消防署必要時得召開會議檢討策進執行成效;
      該年度九月底前仍未完成決標事宜,本部消防署該年度得不予補助
      該項經費。
(四)本部消防署為推動本計畫,得就受補助直轄市、縣政府消防機關陳
      報資料及對於本計畫執行情形,實施必要之督導、管考、檢討、訪
      視及成果評估,以落實績效評估及後續追蹤,俾利提升本計畫執行
      成效。
(五)本部消防署及受補助直轄市、縣政府消防機關得依執行成果自行辦
      理獎懲事宜,績效卓著者,從優獎勵;執行不力者,依規定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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