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第 10 條
講師有推銷消防安全設備及相關器材、授課品質不佳或違反法令之情形,
經查證屬實者,中央主管機關得自講師名單資料庫移除之。
經中央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自講師名單資料庫移除之講師,自移除之日起
三年內不得擔任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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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3/02/27
一、講師有推銷消防安全設備及相關器材、授課品質不佳或違反法令之情形,顯已不
    適任,爰第一項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得自講師名單資料庫移除之。
二、第二項明定自講師名單資料庫移除之講師嗣後不得擔任講師之期間,以儆效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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