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第 10 條
專業機構應於每年三月底前,檢具上年度業務執行報告,報請中央主管機
關備查。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113/03/07
為瞭解專業機構業務執行情形,並督促專業機構定期辦理通盤檢討,爰定明專業機構
於每年三月底前,應將上年度業務執行報告,包含檢查作業計畫執行狀況、檢查清冊
、檢討及改善對策等相關資料,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發文期間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