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第 10 條
第八條第一項複訓訓練時數不得少於八小時,其訓練項目如下:
一、液化石油氣相關法令。
二、液化石油氣設備工事所需必要機械、器具或材料之相關知識。
三、液化石油氣容器、容器閥、調整器及配管等之檢測方法及實作。
四、筆試測驗。
未參與前項第四款筆試測驗或缺課時數達一小時以上者,應予退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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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3/14
一、為使安全技術人員掌握現行法規制度,熟練實務執行及檢測技巧,第一項定明安
    全技術人員複訓之項目及時數。
二、第二項定明安全技術人員複訓應予退訓情形,以避免學員未參與測驗而無測驗成
    績或請假時數過多影響學習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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