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監督人複訓訓練時數不得少於八小時,其訓練項目如下: 一、公共危險物品管理實務探討。 二、公共危險物品處理作業基準。 三、公共危險物品安全管理對策。 四、消防防災計畫之說明及檢討。 五、測驗。 保安檢查員複訓訓練時數不得少於八小時,其訓練項目如下: 一、公共危險物品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構造與設備之維護及檢查。 二、公共危險物品理化特性及標示。 三、危險性工廠之安全管理及災害應變。 四、測驗。 保安監督人未參與第一項第五款測驗或缺課時數達一小時以上,或保安檢 查員未參與前項第四款測驗或缺課時數達一小時以上者,應予退訓。
一、為使保安監督人掌握現行法規制度,提升其公共危險物品場所管理能力及消防防 災計畫之執行與檢討等相關事宜,爰於第一項定明保安監督人複訓之項目及時數 。 二、為使保安檢查員對於初訓項目能再透過訓練溫故知新,以強化其本質學能,爰於 第二項定明保安檢查員複訓之項目及時數。 三、第三項定明保安監督人及保安檢查員複訓應予退訓情形,以避免學員未參與測驗 而無測驗成績或請假時數過多影響學習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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