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第 10 條
保安監督人複訓訓練時數不得少於八小時,其訓練項目如下:
一、公共危險物品管理實務探討。
二、公共危險物品處理作業基準。
三、公共危險物品安全管理對策。
四、消防防災計畫之說明及檢討。
五、測驗。
保安檢查員複訓訓練時數不得少於八小時,其訓練項目如下:
一、公共危險物品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構造與設備之維護及檢查。
二、公共危險物品理化特性及標示。
三、危險性工廠之安全管理及災害應變。
四、測驗。
保安監督人未參與第一項第五款測驗或缺課時數達一小時以上,或保安檢
查員未參與前項第四款測驗或缺課時數達一小時以上者,應予退訓。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113/03/15
一、為使保安監督人掌握現行法規制度,提升其公共危險物品場所管理能力及消防防
    災計畫之執行與檢討等相關事宜,爰於第一項定明保安監督人複訓之項目及時數
    。
二、為使保安檢查員對於初訓項目能再透過訓練溫故知新,以強化其本質學能,爰於
    第二項定明保安檢查員複訓之項目及時數。
三、第三項定明保安監督人及保安檢查員複訓應予退訓情形,以避免學員未參與測驗
    而無測驗成績或請假時數過多影響學習成效。
發文期間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