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督導及考評: (一)韌性社區應於領取獎補助經費後,於當年度年底前將獎補助經費運 用情形,提報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格式如附件三及附件四 )。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得視需要實地訪查及考評績優韌性社區獎補 助經費運用情形(格式如附件五),並得要求績優韌性社區提出運 用情形佐證資料。 (三)本署得視需要會同直轄市、縣(市)政府實地訪查績優韌性社區之 獎補助經費運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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