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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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計畫執行控管如下:
(一)耐震能力詳細評估補助計畫,執行期限應於核定六個月內完成。
(二)耐震補強、拆除重建等預算規模較大之工程,屬跨年度補助計畫,
      以分年編列經費方式辦理。
(三)受補助機關應納入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定期查核工程品質及施工進
      度。
(四)為瞭解補助計畫執行情形,本部得隨時派員實地督導,受補助機關
      及執行機關應配合辦理。
(五)本部得定期召開控管會議檢討執行成效,對執行進度落後,無法於
      補助計畫時程內完成者,本部得調整補助項目及對象、刪減補助經
      費或取消補助。
(六)經核定之補助計畫因故需變更或無法執行者,受補助機關應即函報
      本部為必要之處理,除經本部同意外,不得任意調整或移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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