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100 條
全區及局部放射方式之噴頭,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全區放射方式所設之噴頭能使放射藥劑迅速均勻地擴散至整個防護區
    域。
二、乾粉噴頭之放射壓力在每平方公分一公斤以上或 0.1MPa 以上。
三、依前條第一款或第二款所核算之滅火藥劑量須於三十秒內全部放射完
    畢。
四、局部放射方式所設噴頭之有效射程內,應涵蓋防護對象所有表面,且
    所設位置不得因藥劑之放射使可燃物有飛散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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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93/04/06
一、修正本文、第一款,理由同第四條說明一。
二、修正第二款,理由同第三十四條說明二、三。
85/03/13
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參考自動乾粉滅火設備審查要點第二點規定,增訂乾粉滅火設備噴頭之放射
    壓力及放射時間。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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