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室內停車空間使用之滅火藥劑,以第三種乾粉為限。
本條未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參考自動乾粉滅火設備審查要點第四點增訂。 三、基於室內停車空間之火災,具 A 類及 B 類火災之特性,故限定在此類場所應 適用第三種乾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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