滅火藥劑儲存容器,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充填比應符合下列規定: ┌───┬───────┬─────────┬──────┐ │滅火藥│第一種乾粉 │第二種乾粉或第三種│第四種乾粉 │ │劑種類│ │乾粉 │ │ ├───┼───────┼─────────┼──────┤ │充填比│零點八五以上、│一點零五以上、一點│一點五以上、│ │ │一點四五以下 │七五以下 │二點五以下 │ └───┴───────┴─────────┴──────┘ 二、儲存場所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置於防護區域外。 (二) 置於溫度攝氏四十度以下,溫度變化較少處。 (三) 不得置於有日光曝曬或雨水淋濕之處。 三、儲存容器於明顯處所標示:充填藥劑量、滅火藥劑種類、最高使用壓 力 (限於加壓式) 、製造年限及製造廠商等。 四、儲存容器設置符合 CNS、一一一七六規定之安全裝置。 五、蓄壓式儲存容器,內壓在每平方公分十公斤以上或 1MPa 以上者,設 符合 CNS 一○八四八及一○八四九規定之容器閥。 六、為排除儲存容器之殘留氣體應設置排出裝置,為處理配管之殘留藥劑 則應設置清洗裝置。 七、採取有效之防震措施。
一、修正本文、第一款、第二款與同款第一目、第二目,理由同第四條說明一。 二、修正第四款、第五款,理由同第四條說明一、第三十一條說明一、第三十四條說 明二。 三、鍋爐及壓力容器之安全已規定於勞工安全相關法規,為避免重複規範及簡化條文 ,爰以刪除原條文第六款。 四、增列第七款,理由同第三十二條說明十。
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參考自動乾粉滅火設備審查要點第七點規定,增訂滅火藥劑儲存容器之充填 比、安全裝置及其儲存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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