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106 條
乾粉滅火設備自儲存容器起,其配管任一部分與彎曲部分之距離應為管徑
二十倍以上。但能採取乾粉藥劑與加壓或蓄壓用氣體不會分離措施者,不
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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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93/04/06
本條未修正。
85/03/13
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參考自動乾粉滅火設備審查要點該要點第十一點規定增訂。
三、為防止粉氣分離,影響乾粉滅火功效,明定配管彎曲部分。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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