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107 條
加壓式乾粉滅火設備應設壓力調整裝置,可調整壓力至每平方公分二十五
公斤以下或 2.5Mpa 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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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93/04/06
文字修正,理由同第三十四條說明二。
85/03/13
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參考自動乾粉滅火設備審查要點第十二點規定,增訂壓力調整裝置之應調整
    壓力。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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