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11 條
本署視業務需要,得設消防科學研究所、消防學校、各港務消防隊、各科
學工業園區消防隊及各加工出口區消防隊;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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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94/06/22
配合本署空中消防隊所有機隊人員全部移撥成立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爰刪除「空中
消防隊」之設立依據。
93/01/07
增加「各加工出口區消防隊」之設立法源依據,並將文字酌作修正。
92/06/25
為避免在園區整體介面上,發生不同縣、市管轄,各自就同一區塊衍生出二套以上不
同之消防審查、流程及制度,或創造出不同之救災體系,以及能在便民、安全、效益
下,提供園區廠商優良投資環境,並能確實、迅速完成防災及緊急救難之任務,爰於
本條增訂「科學工業園區消防隊」,賦予消防中央主管機關得在園區內設立辦理消防
事務之消防隊,以統籌辦理消防業務及工作。
90/11/12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六條移列。
二、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之調整,將前臺灣省政府消防處所屬基隆、臺中
    、高雄及花蓮等四個港務消防隊改隸本署,並報經權責主管機關訂定各隊暫行組
    織規程暨編制表有案。
三、鑑於各港區與縣市轄區消防特性迥異,港區專責消防機關仍有設置必要,爰增訂
    港務消防隊設立依據。
84/01/28
為研究消防科技、訓練消防專業人才,提昇其素質、建立立體救災系統,以強化救災
率,需設置上述附屬機關。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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